2008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和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我院2008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组长:谢乾
成员:杜建伟、宋照强、焦宏涛、王炜、刘怡
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条奖励标准
2008年度秋季学期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院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三年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和五年制三、四、五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各类奖学金。
第五条各系(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院)负责人及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组成的评审组,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和推荐。
第六条评审程序:各系(院)根据下达的助学奖学金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等额评审,并在正式确定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之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期不能少于五天,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
第八条各系(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助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各系(院)在10月15日前完成系统学生数据录入工作,并将审批表和初审获奖学生的申请书(500字以内)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附件1: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表
附件2: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批表
mg娱乐电子游戏官网学生处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