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规定》

发布者:sjc审核人:发布时间:2018-01-23动态浏览次数: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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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审字【200049

 

各市、地教委,各高等学校、委直各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原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关于发布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范的通知》(教审[1997]2号),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基建纪律和我省教育系统经济秩序,加强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管理,加大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预、决算审计监督工作力度,防止建设资金流失,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逐步实现我省教育审计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现将《河南省教育系统基础、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河南省教育系统基建、修缮项目审计暂行规定  
 
 
 
 
                                  河南省教育委员会
                                二〇〇〇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河南省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投资的监督管理,合理节约教育资金,提高投资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印发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范》、河南省内部审计业务规范》,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依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范》、《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法规,对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审计。
      第三条  对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有利于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和基建纪律,加强对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管理和控制。
     (二)有利于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合理安排工程经费。
     (三)有利于实现对工程预、决算的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第四条  开展审计工程项目范围
     (一)对教育系统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项目含新建、翻扩建及修缮工程进行审计:包括土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修缮工程及扩建改建翻建工程。
     (二)省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含新建、翻扩建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修缮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委直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含新建、翻扩建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大型修缮工程总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省教委根据单位审计能力统一组织安排审计。
     (三)小于上述报审项目金额的基建、翻扩建、修缮等工程项目由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计。
     (四)各市、地教委基建、翻扩建、修缮等工程审计范围,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五条  开展审查工程项目主要审查内容
     (一)审查工程资金来源是否明确、审查自筹资金来源的合理性和投资的效益性;
     (二)审查工程项目的安排是否与计划部门年度计划项目相一致,计划外项目是否有项目追加计划的有关部门批文;自筹投资的项目是否列入并征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审查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是否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承包工程资格;承包或对外发包的工程项目是否签有承包经济合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是否合理、合法,甲乙双方责任是否明确,办理 工程费用支出是否严格履行合同;
     (四)对工程预、决算进行审计。审查工程计算项目是否准确合理;审查建筑面积、工程量、直接费计算是否正确;审查材料价差计算是否准确;审查工程取费是否合理;
     (五)根据工程承包合同、国家预算定额、施工当地建委有关结算文件、施工图纸、结算书、设计变更通知单及现场鉴证等进行工程决算审计,正确核算工程最终造价
      第六条  工程审计程序:
     (一)凡符合第四条规定范围的工程项目,由单位审计部门向省教委提交工程项目概、预、决算审计申请。
     (二)工程决算经审计后,如有异议事项,可在15日向省教委审计处提出复审,若超过15日内未提出复审申请必须执行工程审计结论。
     (三)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要对所有的工程项目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七条  当年凡列入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项目,省级教委不再进行内部审计(特殊情况除外)。
      第八条  凡由各级教委及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统一组织的工程项目审计的工作结果,经测评后,作为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单位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修缮工程项目的决算,必须经所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签审或有各级教委的工程项目审计结论,方为有效。否则各级教委或单位财务部门不得安排或支付工程资金。
      第十条  各级教委、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聘请的有关专业人员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咨询,或委托社会组织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从基建、修缮工程费中列支,列支数量按省物价局、审计局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教育委员会进行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发布时间:2007-11-19 14:44:06 分类:政策法规 已经阅读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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